1. 了解不予立案原因:向警方询问不立案的具体理由,若因证据不足,可补充证据后再申请立案。2. 申请复议: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3. 向检察院申诉:复议后仍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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