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医院的诊疗费、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确定,需与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相符。2. 误工费:因受伤导致误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摩托车方按主要责任比例赔偿。具体比例一般在70%左右,但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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