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三权分置”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2. 《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些规定构建起了“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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