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核一般是内部监督程序,如在一些单位内部对特定事项进行复查审核。2. 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等。行政复核主体多是作出相关处理的本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内部机构。3.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有较为严格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法定程序,要遵循《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核程序相对灵活,多依据内部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4. 救济效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部分情况除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行政复核结果多是为进一步处理提供参考,不一定具有最终的决定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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