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企业征用,补偿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此外,因企业征用导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应依法安排,保障其长远生计。具体补偿数额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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