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没有公章的公告法律效力存在争议。1. 从形式要求看,公章是单位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象征。缺乏公章,公告形式上存在瑕疵。2. 若公告内容是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签字确认,且能证明是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 但如果仅有打印文字,无任何签字盖章,难以认定是单位意志体现,通常不具有完整法律效力。实践中,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告效力,不能仅依据有无公章简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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