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 关于是否分开: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离婚冷静期两人必须分开。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分开居住,这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如果双方都希望冷静思考婚姻问题,选择暂时分开居住,以便更好地梳理感情、考虑未来,这是可行的。但如果双方愿意在冷静期内共同生活,尝试修复关系,也是被允许的。总之,冷静期内是否分开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以利于双方冷静、理性地对待婚姻关系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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