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非近亲结婚等,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例如张三和李四在1994年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他们之间属于事实婚姻;若在1994年2月1日后才开始同居,就不构成事实婚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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