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财产,一般按共有关系处理。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无法证明的按共有财产分割。例如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 对于共有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参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2. 债务分担: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如共同经营的债务,一般共同承担。 若一方能证明债务为另一方个人债务,如另一方赌博所欠债务,可主张由其个人承担。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3. 子女抚养: 若有子女,双方需协商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 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里虽未提及同居,但子女抚养可参照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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