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情况下不需要经历离婚冷静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家暴属于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作出判决,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会适用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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