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给予另一方补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计算补偿时,需先确定共同还贷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然后通过专业评估或参考相关计算方法确定房屋增值部分。3. 最后,双方可协商补偿方式,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一般会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来确定合理补偿数额。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