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乙需先起诉甲,经法院审判并对甲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甲到期未还钱时,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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