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下,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才能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2. 风险程度不同:对于担保人而言,连带担保的风险明显高于一般担保。因为连带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立即承担责任,而一般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自身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3. 设立方式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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