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婚姻自由,避免一方以索要彩礼之名,过度干涉另一方婚姻自主。2. 关于彩礼返还。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双方订婚后未结婚,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也可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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