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如下原则及方式: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原则上均等分割。2. 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比如一方抚养子女较多,或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可适当多分财产。3. 特殊情况处理。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 房产分割。若房产为婚后购买,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按上述原则处理;若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还贷及增值部分由双方协商或按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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