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主要收养失去父母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因父母死亡、失踪等原因成为孤儿的儿童。比如父母因意外离世,导致孩子无人抚养。2. 弃婴。被亲生父母遗弃在社会上,后被发现并送至孤儿院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这些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孤儿院就承担起照顾孩子生活、教育等责任,保障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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