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均等分割。例如,双方共同支付房款、共同参与房产购买流程等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 若一方在婚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且能证明购房资金来源,该房产可能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比如,用婚前个人积蓄全款买房,且资金来源清晰可查。3.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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