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指定监视居住的审批流程较为严格。首先由办案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核心分析:适用条件明确列举了几种符合逮捕条件下可监视居住的情形。办案机关需严格按照条件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实务建议:办案机关应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交申请,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流程,依次进行申请、审批、执行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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