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核心分析:1. 检察院有补充侦查的权力,目的是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2. 法院在审理中若对证据有疑问可要求补充侦查。3. 补充侦查次数受限,以二次为限。实务建议:1. 公安机关接到补充侦查通知后,应及时补充证据,按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完成。2. 检察院自行侦查时,要依法依规收集证据。3. 法院应监督补充侦查的进行,确保程序合法。4. 各方应及时关注补充侦查的结果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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