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 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 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 入伙退伙:普通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入伙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