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注明“作废”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合同作废。首先,从形式上看,仅有“作废”字样,没有双方进一步明确的合意以及相关行为,不能简单认定合同已无效。比如双方未就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协商一致并按法定或约定程序处理。其次,从法律角度,如果没有符合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根本违约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未按约定的解除条件操作,仅写“作废”不能产生合同失效的法律效果。再者,若合同涉及特定审批、登记等手续,即使写了“作废”,未完成相应手续,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影响。总之,合同是否作废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仅依据合同上写的“作废”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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