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般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2.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拆迁导致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 搬迁、安置补偿:包括设备搬迁费用、员工安置费用等。搬迁费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安置费用则需考虑员工的遣散、重新安置等情况。4. 其他补偿:如因拆迁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等,也应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金额需依据当地拆迁政策及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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