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属于强拆:1. 未经合法程序,拆迁方直接拆除房屋。比如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未进行补偿安置等情况下就动手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2. 拆迁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从而实施拆除。例如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3. 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拆除行为。强拆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遇到强拆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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