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如下:1.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将面临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具体法律规定可参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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