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2. 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3. 分期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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