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打击涉及性交易的违法活动。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遏制作用。而对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种较为轻微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全面规范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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