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诉讼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2.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 上诉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以保障自身上诉权利的有效行使,使上级法院能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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