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主体因土地类型和面积不同而有别:1. 国务院审批:涉及基本农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其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 省级政府审批:除需国务院批准之外的其他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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