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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