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施行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 征收决定需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条例第八条)。2. 征收补偿应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十九条)。3. 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条例第二十七条)。4.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内容。若达不成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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