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 开庭准备: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3. 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4. 最后陈述: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5. 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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