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乙需先起诉甲并经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2. 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甲未还,乙可直接要求丙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3. 承担债务范围:担保人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范围依保证合同约定确定。若保证合同未约定,担保人需承担全部债务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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