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物业合同到期后续签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若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续签事宜。若业主委员会作出续签的决定,且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那么续签合同即对全体业主有效。所以,并非以具体同意的业主数量来确定续签,而是依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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