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3.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出质作为债权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四十条)。4.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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