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报案人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2.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此类自诉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 被害人也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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