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丁律师成功代理保险拒赔案,为当事人争取全额理赔与合同效力恢复一、案件详情在2025年3月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电子投保方式,在被告处投保了三份互联网健康保险,其中包括特定疾病医疗险、医疗险及重大疾病险。然而,命运弄人,同年10月16日,原告经医院确诊为右侧乳腺浸润性癌,也就是恶性肿瘤。此后,原告为治疗疾病产生了住院、化疗、外购药等一系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共计56170.62元。当原告满怀希望地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了被告无情的拒绝。被告以原告投保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右侧乳腺结节伴钙化”为由,不仅拒绝理赔,还解除了全部保险合同。这无疑给原本就遭受病痛折磨的原告雪上加霜。二、诉讼过程面对如此困境,原告委托了吉林同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闫丁律师代理此案。闫丁律师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两份医疗险合同,支付医疗理赔款及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并且在庭审中追加了新增医疗费。在庭审过程中,闫丁律师围绕几个关键核心点展开了有力的抗辩。首先,他指出被告未能证明在电子投保时已就健康告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这意味着被告在告知投保人相关重要条款时存在缺失,投保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次,投保人作为普通大众,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根本无法认知“结节钙化”与“恶性肿瘤”之间的关联,所以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一个非医学专业人士,很难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要求其在投保时就知晓潜在风险是不合理的。最后,闫丁律师强调被告有能力在投保时核实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却未履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拥有相应的资源和能力去核实投保人的健康情况,但却没有这样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被告方则主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且以“有医保未用”为由要求按60%比例赔付。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的走向充满了悬念。三、判决结果经过严谨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能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使得相关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查明投保人不存在恶意隐瞒的行为。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两份医疗险合同。在赔偿方面,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理赔款5.6万余元及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两者合计6.6万余元,并且被告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闫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当事人在保险公司已解除合同并拒赔的艰难情况下,实现了全额理赔以及合同效力的恢复。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价值。四、闫丁律师简介闫丁律师现执业于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他是吉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与世界500强企业长期合作,同时担任长春市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大型企业年度法律服务律师。在专业领域,闫丁律师擅长人身保险,包括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他尤其专注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已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几百件,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他办案认真负责,始终充分运用法律及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他为人直爽,能够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让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感受到温暖和支持。像此次成功代理的保险拒赔案,就是他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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