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2. 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通常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只要符合上述纳入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审查认定后,即可及时将其列入。3. 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如出行受限、贷款受限、经营受限等。所以,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若已被列入,应积极履行义务争取早日移除。 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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