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隐瞒债务,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 如果一方能证明该债务确为隐瞒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可主张由隐瞒方单独承担。但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3.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总之,关键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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