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引发劳动纠纷,律师助力劳动者成功维权一、案情详情2019年10月,王某某入职甲市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销售开票工作。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王某某缴纳在职期间的任何社会保险。2023年8月,王某某离开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由于社保缴纳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协商无果,王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失业金22140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乙公司辩称,已按时向王某某发放工资,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形,王某某系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部分诉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二、律师策略显专业王某某委托李鹏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提出了清晰且有力的代理思路和意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及用工违法事实。王某某自入职后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王某某离职系因公司社保缺位,结合其工作年限,应按4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再者,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因公司未为王某某办理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离职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因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由单位按标准支付失业金。最后,客观陈述二倍工资主张的时效问题。认可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虽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明确知晓该主张受仲裁时效限制,由法院依法裁判。三、公正判决维护权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失业保险金16605元,两项共计28605元。因王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属实。认为公司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乙公司负担。四、典型意义与律师风采本案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明确了社保缺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倒逼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法定义务;界定了单位未缴失业保险的赔付责任,填补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损失;强调了劳动仲裁时效的重要性,引导劳动者增强时效意识;明晰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李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是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等资质,荣获“延安市2023年度十佳青年律师”称号。深耕劳动领域多年,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如某高校辞退教职工案件,他精准直击违法点,帮当事人胜诉追回赔偿金。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劳动者与企业筑牢法律屏障,赢得广泛认可。若你有劳动纠纷或用工合规需求,可联系李鹏律师获取专业支持。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