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这是基于其认知和辨别能力有限,从保护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考虑到其心智尚在发展,给予一定宽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3. 除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等较轻处罚外,对未成年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且要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同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其监护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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