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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2026.07.09综合8人浏览

1. 危险判断标准不同
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就直接认定存在危险,无需具体判断行为对法益的现实危险程度。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不要求证明对人体健康已造成现实危险。(《刑法》第141条)
具体危险犯需在个案中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比如,放火罪,仅实施放火行为还不够,需综合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周围环境、是否有人等因素。(《刑法》第114条)
2. 危险的性质不同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具有一般性、类型化的特点,是立法者基于经验对某类行为危险性的预设。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具体个案中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具有个别化、具体化特征。
3. 证明内容不同
抽象危险犯中,控方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完成了对危险的证明。
具体危险犯中,控方要证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需提供更多行为时具体情况的证据来支持危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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