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新车受损贬值引纠纷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13.48万元的全新小型普通客车。然而,仅使用四天后,在10月3日车辆于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虽赔付了高达7.5万元的维修款,但车辆虽已修复,市场价值却因事故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达3.64万元。于是,小伍(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办案过程:多方面主张权益证据收集齐全侯玉平律师作为原告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首先收集了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定损清单、维修支付凭证、评估报告及发票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证明车辆的全新状态、事故责任归属以及贬值的客观事实。法律观点阐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答复中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但侯律师主张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该车辆从登记到事故仅四天,行驶里程极短,几乎等于全新车;维修费用占车价比例高,受损程度严重,即便修复也难以恢复原车品质和市场价值。评估报告采信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证明了贬值损失真实存在且金额明确。而被告则抗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原告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不应支持,还引用最高法相关答复主张原则上不予赔偿。判决结果:法院酌情支持索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从登记至事故仅四日,属全新车辆,行驶里程极少,且维修费用高昂、受损严重,虽经修复仍难以恢复至出厂标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可予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使用与受损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小毅(化名)赔偿原告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案件具典型普法意义新车贬值可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虽非常规赔偿项目,但在车辆全新、使用时间极短、事故损坏严重等特殊情况下,法院仍可能酌情支持。这提醒车主,车辆价值受损不仅限于维修费用,市场价值的折损也可能获得法律保护。证据是关键原告之所以能获得支持,得益于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尤其是购车时间、事故责任、维修金额、专业评估报告等,共同证明了损失的客观性与特殊性。法院裁量有空间最终赔偿金额并非完全采纳评估数额,而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酌定。这也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损失时应合理预期,并提供充分依据。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新车车主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况下的贬值损失索赔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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