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代理被告应对货款及利息诉求原告以委托人曾担任一人股东的涉案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委托人个人支付剩余货款47000元,并以4700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主张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19793.66元(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涉案公司已注销,原告依据2019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权利,声称委托人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李冕桦律师应对此诉讼。核心代理工作:多维度精准抗辩时效抗辩切断诉求法律基础李冕桦律师仔细梳理《还款协议书》,明确最后一期货款47000元应于2019年9月1日付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至2022年9月1日届满。而原告在2025年才起诉,远超时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如有效催款记录)。李律师强调47000元货款及对应利息诉求已丧失法律保护,直击案件要害。厘清合同主体否定个人还款责任在《还款协议书》中,明确买方为涉案公司,委托人签字标注“代表”且加盖公司公章,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涉案公司合法注销,原告未举证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委托人承诺承担债务,不符合股东担责法定条件。李律师据此反驳了委托人需个人支付47000元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反驳诉求依据削弱金额主张合理性针对47000元货款,原告未提交完整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无法证实该金额为最终结算结果;对于19793.66元利息,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原告主张LPR上浮50%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李律师通过细致的分析,削弱了原告金额主张的合理性。代理结果:全面胜诉避免经济损失法院全面采纳了李冕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47000元货款及19793.66元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9.84元由原告承担。委托人成功避免了经济损失,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李冕桦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精准抗辩能力。他通过聚焦金额诉求的核心漏洞,以时效、主体、举证三重抗辩构建起坚固防线,推动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为委托人规避了不必要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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