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描述:无接触引发的意外损伤2023年5月6日晚,在宁波市鄞县大桥下桥路段,原告晨某(化名)正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此时,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骑行。为紧急避让陆某(化名)的危险驾驶行为,晨某(化名)驾驶的车辆失控倒地,导致晨某(化名)创伤性脾破裂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两车未检测出直接接触痕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二、办案过程:论证因果关系成关键作为原告晨某(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面临着核心法律争议,即无直接碰撞痕迹的情况下,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他围绕三方面展开主张:一是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逆向行驶、单手握把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严重影响道路安全;二是因果关系可以成立,即便没有直接碰撞,被告的危险驾驶行为直接致使原告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并倒地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原告损失应获赔偿,原告因事故导致严重人身损害,各项损失有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而被告则抗辩称双方未发生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车速过快、观察不足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三、判决结果:综合过错划分责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逆向行驶、单手握把的行为对原告驾驶造成干扰,原告为避让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在下坡路段车速较快,且因头盔遮挡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4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60%),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扣除已垫付部分,仍需支付余款。四、律师点评:明确事故责任法律原则本案是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重要法律原则。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只要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危险,导致其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措施受伤,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逆向行驶、单手驾驶等行为明显增加道路风险,行为人应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受害者自身亦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驾驶者应控制车速、保持观察,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此判决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要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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