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主体是夫妻双方,儿女一般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 不过,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财产赠与儿女,这是可以的,赠与行为有效。3.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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