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不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二者制定主体不同,效力范围也不同。地方性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立法法》相关规定可进一步明确二者区别,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依据、程序等与行政法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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