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2.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4.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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