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破产后,应先由破产财产清偿欠款。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3.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清偿。但如果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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