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一般不可以去外地出差。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去外地出差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可能会违反缓刑规定。执行机关会综合考量出差的必要性、时间长短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若因工作等合理原因需出差,应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后才可前往,以确保严格遵守缓刑规定,避免出现违反缓刑监管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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