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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加油站产生涉税纠纷 辛巧丽律师依法撤销税务处罚

2026.07.08行政诉讼5人浏览

专业律师助力加油站出租税务纠纷胜诉:辛律师的精彩辩护之路
一、隐匿收入偷税案详情
在 20xx 年 xx 月 xx 日,阿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阿某某将自己开办的春光加油站的全部资产以及经营权出租给陈某某,租期从 20x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长达 8 年。在陈某某经营春光加油站期间,其存在偷税漏税的故意行为,采用个人收款码来收取加油站的营业款。而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对此毫不知情。到了 202x 年 x 月 x 日,某市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春光加油站、阿某某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辛律师办案思路与过程
辛律师深入分析案件后认为,由于处罚期的实际经营人是陈某某而非阿某某,并且阿某某事先对偷税漏税事项并不知晓,在该期间也未从春光加油站获利,根本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和事实。所以,对于春光加油站承租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以及相应税务处罚,某市稽查局应该针对实际经营者陈某某进行,而不应将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并进行处罚。
然而,纳税争议在提起复议前需要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于是,辛律师指导加油站的开办者阿某某先行向税务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随后,阿某某向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可复议机关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客户阿某某对此不服,辛律师紧接着又代理阿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胜诉判决彰显专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阿某某对春光加油站承租期间的实际经营收入及偷税行为是知情的。而且,稽查局未查清春光加油站、阿某某、陈某某之间的关系,就作出案涉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让春光加油站、阿某某承担案涉税款缴纳义务和罚款责任,这种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阿某某打赢了这场税务纠纷官司
四、实务风险与律师把关重要性
在实务中,像建筑施工、加油站出租等领域,存在很多出租、发包经营的情况。在这类经营模式下,出租人、出包人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当承租人、承包人出现偷税行为时,极有可能致使出租方承担补税、滞纳金以及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对外出租、出包的过程中,非常需要有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把关,帮助出租人有效屏蔽税务风险。辛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示了其作为专业税务律师的能力和价值,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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